2008年11月1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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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阳光化≠地下钱庄合法化
舒圣祥

  为使中小企业“有钱过冬”,个人和企业经过批准将能合法从事放贷业务。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透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一旦条例通过,就意味着银行在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被打破,“民间借贷阳光化”在国家立法层面得到确认(11月17日《北京晨报》)。
  放贷人条例的本质,在我看来实际就是对公民私有财产使用权的尊重,重心在于保障资金所有者的放贷权利,物权法是其制定基础。只不过,在眼下中小企业“过冬论”流行的背景下,放贷人条例这一旨在彰显公民物权的法规,又被额外赋予了为市场提供资金支持的别样意义。
  但是,将放贷人条例的即将出台解读为“地下钱庄有望规范化”、“拟将地下钱庄阳光化”以及“地下钱庄即将合法化”,其实是一种误解。
  何谓地下钱庄?教科书上的解释是:地下钱庄是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它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网络,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国(境)资金转移或资金存储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根据地区的不同,地下钱庄从事的非法业务有很多,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借贷拆借、非法高利转贷、非法买卖外汇以及非法典当、私募基金等。其中,又以非法买卖外汇和充当洗钱工具最为人所熟知,而这样的地下钱庄,是无论如何也不会合法化的。
  就算把地下钱庄的范畴缩小固定为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地下钱庄,称其即将“规范化”、“合法化”也是不恰当的。“只借不收”是合法放贷业务的一个重要原则,也就是说,放贷的钱必须是自有资金。无论是民间个人放贷,还是沿海地区试点的小额信贷公司,都必须谨守“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这一条红线。仅此一点,就与地下钱庄存在根本不同。利率方面,合法民间借贷“最高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这也显然不能让地下钱庄满足。
  当然,不排除一些“从良”愿望显著或者说胆子比较小的地下钱庄,可能会接受政府的“规范引导”,但是若将放贷人条例的主要价值或者说主要着力点定位于此,当属大谬。事实上,民间借贷的阳光化,非但不是要使“地下钱庄合法化”,反而是要通过明确民间自由放贷权利来堵住地下钱庄的非法资金渠道,从而使民间资本更好地为中小企业和农民服务。